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住建局、城管局,装修人及装修企业: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联合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景德镇市瓷都大道1020号,邮编:333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35616870@qq.com。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7月18日。
联系人:余若勇 联系电话:8526775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景德镇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
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深刻汲取近期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狠抓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装修主体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装修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二、健全事前报告机制。对装饰装修投资额在100万以下(含100万)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市政工程,装修人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向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签收房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单,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单位,同时需将装修最新登记情况向城管部门报备。
沿街店铺门面经营性装修的要去城管部门备案登记。
无物业服务和除沿街店铺门面经营性装修的,属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单位,同时需将最新装修登记情况向城管部门报备。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住建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首要责任和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等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对限额以下等原因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管理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住建、城管部门要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动,分类分层施策,确保各类室内装饰装修行为均纳入有效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坚决杜绝装室内装饰装修导致的房屋质量安全和人员居住安全。
四、建立网格巡查体系。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住建部门要建立监管机制,全过程监督检查到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对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管理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建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房屋装修登记,落实安全巡查、管理报告责任;无物业服务管理的,城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和探头作用,落实网格员安全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属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加强辖区内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报告事项。
城管部门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和报告事项后,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情况属实的,当即制止并依法向装修人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恢复原状,涉及房屋装修破坏承重墙、更改设计等危害房屋质量安全的,同时通报住建部门。
五、完善部门协调联动。住建、城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联动和会商协调机制。城管部门要畅通城管执法平台运行,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对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开挖地下室,在原有建筑物上加建、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装修改造等行为、相关线索要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移交认定并加强联合执法;对破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及时联络属地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及设计单位和装修装修企业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对相关单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力度,对于参建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等行为,责令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六、加强装修安全宣传。各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法律法规及典型危害案例,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提高装修人对房屋装饰装修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房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单》
2.《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景德镇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文章来源: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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